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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类似的案件譬如江夏塑料一厂不服武昌县纸坊镇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同样在该案中法院判定: 武昌县江夏塑料一厂名为集体,实际是由个人筹资兴建的自产自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私营企业,被告武昌县纸坊镇政府无权决定其撤销、合并。

[17]虽然该学者的研究是针对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异议问题的,但在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中情况也大抵如此。第三,如果对管辖权的审查渗入了实体审查的因素,属于诉讼程序的非法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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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权,法院审查后裁定异议成立而移送的情形,因原告对此有上诉权,故无需赋予原告管辖异议权。但是当事人对管辖异议能否申请再审呢?对此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中没有明确的规定。[③] 张勇:《论管辖权异议及立法之完善》,《湖北三峡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但是,为了进一步保证诉讼的公正,2007 年10 月25 日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因为在指定管辖的有关情形下,原审法院并不一定没有管辖权。

这是程序正义和诉讼公正的必然要求。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将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予以规定,在学界产生了不同意见。[64]而另一方面,则在于1978年之后产权变革本身的复杂性,在某种程度上说,市场从国家脱嵌历程并没有自一开始便清晰届分出国家—市场的二元边界,渐进式的产权变革自始却是以基层地方政府而非市场为驱动的,这非常明显的体现在地方乡镇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发展历程中,由此直接导致了行政诉讼在监控地方政府、防止其侵犯企业自主权事项上往往捉襟见肘,因为地方政府尽管在实定法上缺乏支撑,却往往能从企业发展历史中寻找到干涉企业产权的正当性依据。

应松年、袁曙宏主编:《走向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实证调查》,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页463—476。[16] 具体可见 Linda Yueh,Enterprising China: Business,Economic and Legal Development Since 1979,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p.9—55。Oi Jean C,The Role of The Local State in Chinas Transitional Economy,144 The China Quarterly.1132—1149(1995). [70] 地方政府公司化理论与地方政府法团主义理论相类似,也是强调在经济分权、财政包干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的所有企业作为统一的公司一样来进行管理,地方官僚在其中扮演了一个市场化取向的行动者的角色。[80]由此,原有的地方政府统合主义模式的制度优势已经逐步褪却,非正式制度的种种弊端使地方政府与企业间的利益共同体呈现脆弱的平衡,企业暴露于地方政府的裁量权之下从而较为依赖人际关系网络等非正式规则。

其次,尽管在关系产权向现代产权的转型过程中,行政诉讼发挥了部分监控拘束功能,但在这种变迁过程中,行政诉讼仅仅是诸多机制的一种而已,同官僚晋升激励手段、财税改革机制等等诸多因素相比,行政诉讼甚至远远不是最重要的机制。Donald C. Clarke,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Rights Hypothesis: The China Problem,51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89—111(2003).同样,皮特?何教授也认为,转轨时期产权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是一种人为的制度创设,通过制度的不断试错与试验来回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并为最终确定化的制度模型提供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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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i Jean C,Rural China Takes Off: Institutional Foundations of Economic Reform,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9。[41]实际上国企市场化改革的主要问题反而并不在于地方政府的过度介入,国企制度改革旨在通过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赋予企业管理权以此提高经济效率,然而改革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原因在于,国有企业自主权的增强一定效果上确实有利于摆脱国家的控制,然而却随之产生了内部管理人问题。但需要指出的是,科层监控理论的相对优势却在于,能够将国家—社会范式下相对模糊化了的国家,重新予以厘定,发现国家内部不同科层之间复杂的利害衡平。[62]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1994)昌行初字第10号。

[54]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00)贵行初字第3号。除了任免集体企业负责人事项引发的行政诉讼,另外一种常见类型则是随意撤销、联营、兼并、平调集体企业财产。据此,从产权变迁的视角分析,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速,地方层面上,混合产权、模糊产权的制度优势逐步消退,基层地方政府对企业的干涉愈发成为掣肘之时,在此特定背景下,借助实定法上经营自主权的权利构造,行政诉讼通过合法性审查手段,部分纠正了基层地方政府长久以来对辖区企业的干涉控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中央对地方政府的科层监控目的,从而加速从混合产权到现代产权的制度变迁。政府对私营企业的管理,主要是进行引导和监督。

[47]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原告陈呈富任经理的原义乌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应由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48]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1994)义行初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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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譬如,可详见蒋朝阳,见前注〔8〕,其中龚祥瑞教授的观点。[51]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4)芷行初字第10号。

详见费宗祎、江必新:建立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若干问题,《法学季刊》1987年第4期。  四、结语 从《行政诉讼法》中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条款出发,通过司法政策与基层司法实践的微观考察,不难发现,在经济分权、产权变迁的转轨时代背景下,行政诉讼在拘束基层地方官僚、促成现代产权确立过程中所发挥的科层监控功能。[19] Tom Ginsburg,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East Asia: Lessons for China,in Randall Peerenboomed.,Judicial Independence in China: Lessons from Global Rule of Law Promo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 pp.249—250. [20] Randall Peerenboom, More Laws,Less Courts,Legalized Governance, Judicialization, and De —judicialization in China,in Tom Ginsburg and Albert H. Y. Chen ed., Administrative Law and Governance in Asi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Routledge,2009,pp.186—189. [21] 详见贺欣:作为政治控制机制之一的行政法——当代中国行政法的政治学解读,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5年卷(总第8期)。[33]《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律年鉴社1994年版,页100。分析可见Doug Guthrie,Dragon in a Three — Piece Suit: The Emergence of Capitalism in China,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9. [74] 但是,他认为这种混合产权机制仅仅是一种过渡体制,其最终会被市场化机制所完全取代,因为倪志伟对于混合产权的理解,是与其提出的市场转型理论一脉相承的,详见Victor Nee, Organizational Dynamics of Market Transition: Hybrid forms,Property Rights,and Mixed Economy in China,37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1—27(1992). [75] 周雪光:关系产权:产权制度的一个社会学解释,《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为了满足行政审判专业化的需求,从1986年下半年开始,诸多地方法院相继设立专门的行政审判庭,由其专门负责审理行政案件。

Victor Nee and Rebecca Matthews,Market Transition and Societal Transformation in Reforming State Socialism,22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401—435(1996)。[40]人事任免争议的排除使得实践中大量经营自主权争议无法进入行政诉讼。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白山行终字第29号。Zheng Yongnian,De Facto Federalism in China: Reforms and Dynamics of Central Local Relations,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2007。

[21]相对于传统的权利保障说,行政诉讼法的科层监控理论不拘泥于传统的国家—社会的传统研究范式,而是将传统权利保障理论中被虚置化、模糊化了的国家概念,重新予以微观定量,以国家中心主义的视角来微观考察不同科层政府间,在行政诉讼起点以及制度运作中的动态博弈。可见 Andrew G. Walder, Local Governments as Industrial Firms: An Organizational Analysis of Chinas Transitional Economy,101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263—301(1995).除却上述两种理论解释框架之外,林南的地方市场社会主义在前述理论的基础上增加了乡村家族网络这一变量,同样,彭玉生村镇公司理论也对地方政府法团主义进行了一定补充,但基本上仍然属于同一解释范式。

分析详见 Cao Lan,Chinese Privatization: Between Plan and Market,61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60—61(2000). [42]有关国企市场化改制引发的工人抗争行为,分析详见Ching Kwan Lee,Against The Law: Labor Protests in Chinas Rustbelt and Sunbelt,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7。[28]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个复函中认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强行作出的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分立的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案件受理。不得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Lance L. P. Gore,The Communist Legacy in Post—Mao Economic Growth,41 TheChinaJournal.26~30(1999)。

[84]这种特征在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后期企业产权改制时代体现的亦非常明显,尤其反映在破产等私法领域内的司法政策中。同样,法院也有可能通过对规范的曲解来拒绝合法性审查,在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综合修配厂诉北京市海淀区商业委员会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案中,法院便认为海淀区商业委员会作出的《关于海淀区商业改革的实施方案》并对集体企业的财产平调行为,处理需要原告的配合才能实现,实际上《方案》只具有指导性质,它不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是一个行政指导行为,而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据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5] 统计数字可见任建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1991年4月3日。Richard Baum, Alexei Shevchenko,The State of the State ,in Merle Goldman,Roderick Mac Farquhar, ed.,The Paradox of Chinas Post—Mao Reform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333—360. [15] 最明显的便是地方政府统合主义的理论阐释,详见后文第三章更为详细的分析。

第十八条规定,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37]另一方面,司法政策对审理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的宣传,更多集中于国有企业转制中的侵犯自主权现象,然而在实践中,真正借助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经营自主权的,却大部分是地方集体企业与私营企业(很多是实际上为私企的红帽子企业)。

[2] 详见任建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1990年3月29日。[34] 以1994年12月全国11省市司法代表在上海专门召开的审理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座谈会为标志,[35]审理侵犯经济自主权案件在1993—1998年间成为行政司法审判中的核心议题之一。[14]同时,市场分配因素自1978年之后进入到旧有的政治系统后并没有发展成为独立的制度因素,更没有改变传统的政治分配机制,市场的发展更多受控于地方政府的斡旋。[65]   三、产权变迁背景中的经营自主权:混合产权的确立与瓦解 从产权变迁的角度来看,无论国家所有权还是集体所有权并没有随着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而私有化,而仅仅在国家内部不同科层体系内重新进行了分配,上世纪80年代经济分权的直接效果是赋予了地方政府广泛的资产控制权,所有权界定的模糊性使得企业所有权并非依照法律运转,而更多受到地方层面上的政治调控。

然而,何为经营自主权却并非那么清晰可辨。但是,作为现代化治理的一种技术装置,行政诉讼旨在实现中央对地方的有效治理,本身便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一环,因此,其不仅是法治的,也必然是政治的一部分,从国家治理的视角来看,行政诉讼在制度移植继受历程中的步履蹒跚也是国家政权建设所必经的阵痛。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科层监控   一、经济分权下的科层监控需求:行政诉讼的另一种解释路径 从行政诉讼立法史的角度而言,早在正式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43]实际上,最高院的司法政策也悄然发生变化,2000年《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再次提到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内容时仅针对非国有企业,[44]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问题却似乎被忽略搁置了,而诸多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据此认为,只有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45]使得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纠纷进入诉讼的可能性更加微乎其微。来源:《中外法学》2013年第4期 进入专题: 产权变迁 行政诉讼 科层监控 。

陈百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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